註冊自動梯承辦商有責任妥善和安全地進行自動梯工程等
第47條
(1) 承辦任何自動梯工程的註冊自動梯承辦商須確保 —— (a) 該工程妥善和安全地進行; (b) 採取充分的安全措施,以防止該工程進行時任何人受傷或任何財產受損; (c) 有足夠人手進行該工程; (d) 有足夠設備及工具,以進行該工程; (e) (如該工程關於自動梯的安裝)除非有關自動梯及其所有安全部件,均屬署長授予該承辦商的許可所關乎的種類,否則該工程不得進行; (f) (如該工程不屬(e)段所指明者,而該工程需要任何安全部件)除非該安全部件屬署長授予該承辦商的許可所關乎的種類,否則該工程不得進行;及 (g) (如該工程關於自動梯的拆卸,而該自動梯是安裝在建築物,或屬建築物的一部分)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採取措施,以減少該工程可能對該建築物的結構完整性的影響。 (2)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