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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48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48條

註冊自動梯工程師有責任妥善和安全地進行自動梯工程等

第48條

(1) 從事任何自動梯工程的註冊自動梯工程師須確保 —— (a) 該工程妥善和安全地進行; (b) 採取充分的安全措施,以防止該工程進行時任何人受傷或任何財產受損; (c) (如該工程關於自動梯的安裝)除非有關自動梯及其所有安全部件,均屬署長授予承辦該工程的註冊自動梯承辦商的許可所關乎的種類,否則該工程不得進行;及 (d) (如該工程不屬(c)段所指明者,而該工程需要任何安全部件)除非該安全部件屬署長授予承辦該工程的註冊自動梯承辦商的許可所關乎的種類,否則該工程不得進行。 (2)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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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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