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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52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52條

在主要更改後檢驗自動梯

第52條

(1) 如有任何主要更改已就自動梯作出,在該自動梯恢復正常使用及操作之前,該自動梯的負責人須安排註冊自動梯工程師 —— (a) 徹底檢驗該自動梯及其所有相聯設備或機械;或 (b) 按照第55(1)條,檢驗該自動梯的受影響部分。 (2)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分部 — 自動梯的檢驗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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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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