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自動梯工程師發出安全證書
第54條
(1) 承辦自動梯檢驗的註冊自動梯工程師,須確保該自動梯由該工程師徹底檢驗。 (2) 承辦自動梯的相聯設備或機械的檢驗的註冊自動梯工程師,須確保該等設備或機械由該工程師徹底檢驗。 (3) 如註冊自動梯工程師根據本條進行檢驗後,認為自動梯及其所有相聯設備或機械的設計及構造屬良好,並處於安全操作狀況,該工程師可就該自動梯向第(8)款指明的負責人發出證書,證明該自動梯及其所有相聯設備或機械處於安全操作狀態。 (4) 第(3)款提述的證書須採用指明表格,並須載有該表格指明的資料及詳情。 (5) 如註冊自動梯工程師根據本條進行檢驗後,認為自動梯或其任何相聯設備或機械的設計及構造,並非屬良好,或並非處於安全操作狀況,則該工程師 —— (a) 不得根據第(3)款發出證書;及 (b) 須在完成該項檢驗後的24小時內 —— (i) 以書面將不發出證書的原因,通知該第(9)款指明的負責人;及 (ii) 向署長報告檢驗結果,以及該工程師的意見。 (6) 第(5)(b)(ii)款所指的報告須採用指明表格,並須載有該表格指明的資料及詳情。 (7)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1)、(2)或(5)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8) 就第(3)款而言 —— 負責人 (responsible person)指僱用或安排(不論是否通過其他人)該款提述的工程師進行有關檢驗的有關自動梯的負責人。 (9) 就第(5)款而言 —— 負責人 (responsible person)指僱用或安排(不論是否通過其他人)該款提述的工程師進行有關檢驗的有關自動梯的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