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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5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5條

第5條

如註冊自動梯工程師根據本條進行檢驗後,認為自動梯或其任何相聯設備或機械的設計及構造,並非屬良好,或並非處於安全操作狀況,則該工程師 —— (a) 不得根據第(3)款發出證書;及 (b) 須在完成該項檢驗後的24小時內 —— (i) 以書面將不發出證書的原因,通知該第(9)款指明的負責人;及 (ii) 向署長報告檢驗結果,以及該工程師的意見。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分部 — 自動梯的檢驗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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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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