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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2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註冊自動梯工程師根據第(1)款進行檢驗後,認為受影響部分的設計及構造屬良好,並處於安全操作狀況,該工程師可就有關自動梯向第(7)款指明的負責人發出證書,證明該受影響部分處於安全操作狀態。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分部 — 自動梯的檢驗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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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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