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如註冊自動梯工程師根據第(1)款進行檢驗後,認為受影響部分並非處於安全操作狀態,則該工程師 —— (a) 不得根據第(2)款發出證書;及 (b) 須在該項檢驗完成後的24小時內 —— (i) 以書面將不發出證書的原因,通知第(8)款指明的負責人;及 (ii) 向署長報告檢驗結果,以及該工程師的意見。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4條
如註冊自動梯工程師根據第(1)款進行檢驗後,認為受影響部分並非處於安全操作狀態,則該工程師 —— (a) 不得根據第(2)款發出證書;及 (b) 須在該項檢驗完成後的24小時內 —— (i) 以書面將不發出證書的原因,通知第(8)款指明的負責人;及 (ii) 向署長報告檢驗結果,以及該工程師的意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