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8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8條

第8條

就第(4)款而言 —— 負責人 (responsible person)指僱用或安排(不論是否通過其他人)該款提述的工程師進行有關檢驗的有關自動梯的負責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分部 — 自動梯的檢驗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