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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1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1條

第1條

署長如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以下情況,可藉向自動梯的負責人送達命令,禁止使用或操作該自動梯,或禁止繼續使用或操作該自動梯 —— (a) 該自動梯曾經、正在或相當可能會在違反第43條的情況下被使用或操作; (b) 該負責人違反第46(2)(b)或53(1)條; (c) 如使用或操作該自動梯,或繼續使用或操作該自動梯,會導致或相當可能會導致任何人受傷或任何財產受損的風險; (d) 該自動梯或其任何相聯設備或機械並非處於安全操作狀態;或 (e) 因其他理由,為安全起見,作出該命令是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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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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