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被控犯第(4)款所訂罪行的人如證明以下事項,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 (a) 該人當時並不知道(且在盡了應有的努力後亦不會能夠發現)有根據第(1)款作出的命令禁止使用或操作有關自動梯;或 (b) 有關的違反命令情況,既不獲該人同意,亦不受其縱容,而該人已採取所有合理步驟,防止有人使用或操作有關自動梯。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6條
被控犯第(4)款所訂罪行的人如證明以下事項,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 (a) 該人當時並不知道(且在盡了應有的努力後亦不會能夠發現)有根據第(1)款作出的命令禁止使用或操作有關自動梯;或 (b) 有關的違反命令情況,既不獲該人同意,亦不受其縱容,而該人已採取所有合理步驟,防止有人使用或操作有關自動梯。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