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2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2條

第2條

根據第(1)款接獲命令的註冊自動梯承辦商無合理辯解而違反該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分部 — 署長的權力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