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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3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3條

第3條

根據第(1)款接獲命令的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該命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如屬持續的罪行,可就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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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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