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2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有人違反根據第65條作出的命令,署長可無須通知有關自動梯的負責人而採取以下行動,以對該違反命令一事,作出糾正 —— (a) 拆除該自動梯或其部分,或該自動梯的相聯設備或機械;及 (b) 進行任何工作,並提供對進行該工作屬必要的任何服務。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分部 — 署長的權力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