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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1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有任何關乎自動梯的事故發生,該自動梯的負責人須在知悉該事故後的24小時內,以書面將該事故通知署長及以下的人 —— (a) 當時就該自動梯承辦任何自動梯工程的註冊自動梯承辦商;或 (b) (如(a)段不適用)在最近期曾就該自動梯承辦任何自動梯工程的註冊自動梯承辦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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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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