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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2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2條

第2條

為進行第(1)款所指的調查,署長或其他執法人員可要求有關的自動梯的負責人,及負責的註冊自動梯承辦商(如有的話),免費提供署長或該人員可為進行該調查而合理地要求的任何協助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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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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