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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2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2條

第2條

註冊主任可作出一切為執行其在本條例下的職能而需要作出的事情或連帶的事情,或一切有利於執行該等職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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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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