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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2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2條

第2條

除非符合以下條件,否則註冊主任不得批予第(1)款所指的註冊 —— (a) 附表8第2部列明的、申請人須符合的規定已獲符合;及 (b) 註冊主任信納,申請人是根據該款獲註冊的適當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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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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