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2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註冊主任決定 —— (a) 拒絕根據第78條提出的申請,或不根據第78條批予註冊;或 (b) 拒絕根據第79條提出的申請,或不根據第79條批予註冊續期, 註冊主任亦須將作出該決定的原因,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2次分部 — 升降機工程師的註冊和註冊續期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