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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3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3條

第3條

凡申請人尋求就某種類工程註冊,在考慮申請人是否根據第(1)(a)或(b)款獲註冊的適當人選時,註冊主任須尤其顧及申請人是否具備足夠實際經驗及是否曾受足夠及恰當的訓練,使申請人在無合資格人士監督下,亦能稱職地進行該種類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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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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