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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2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根據本條提出的申請沒有在註冊主任指明的限期內提出,註冊主任可拒絕該申請。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次分部 — 升降機工程人員的註冊和註冊續期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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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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