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如根據本條提出的申請沒有在註冊主任指明的限期內提出,註冊主任可拒絕該申請。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2條
如根據本條提出的申請沒有在註冊主任指明的限期內提出,註冊主任可拒絕該申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