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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4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4條

第4條

凡有人根據本條申請將註冊續期,註冊主任在考慮申請人是否繼續執行根據該項註冊授予或委予該申請人的職能的適當人選時,須尤其顧及 —— (a) 申請人是否有所需的設施、資源及人手進行自動梯工程,及是否能夠維持所需的設施、資源及人力進行該等工程;及 (b) 在有需要時,申請人是否能夠從任何其他人(包括自動梯生產商)處取得技術協助或其他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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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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