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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93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93條

註冊主任須作書面決定

第93條

(1) 如有申請根據第90或91條提出,註冊主任須在收到申請的日期後的90日內,將有關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2) 如註冊主任決定 —— (a) 拒絕根據第90條提出的申請,或不根據第90條批予註冊;或 (b) 拒絕根據第91條提出的申請,或不根據第91條批予註冊續期, 註冊主任亦須將作出該決定的原因,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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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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