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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1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有申請根據第94或95條提出,註冊主任須在收到申請的日期後的90日內,將有關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6次分部 — 自動梯工程人員的註冊和註冊續期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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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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