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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3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3條

第3條

根據第(1)或(2)款發出的證書 —— (a) 須採用指明表格;及 (b) 可載有註冊主任認為適當的、關乎獲批予的或獲續期的註冊的任何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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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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