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第(2)及(3)款的規限下,在以下情況下,註冊主任可取消某註冊人士的註冊 —— (a) 該人以書面要求取消其註冊; (b) 註冊主任信納 —— (i) 該人已去世,或(如該人根據第74或86條註冊)已停止經營升降機承辦商或自動梯承辦商的業務; (ii) 該人不再符合適用於該項註冊或註冊續期的規定; (iii) 該人在註冊時,是無權獲如此註冊的; (iv) 該人違反本條例的任何條文; (v) 該人違反該項註冊的任何條件;或 (vi) 因其他理由,該人並非根據本條例有關條文獲繼續註冊的適當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