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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1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1條

第1條

註冊主任如決定根據第101條取消註冊,或根據第102條暫時吊銷註冊,須以書面將以下事宜通知受該決定影響的註冊人士 —— (a) 註冊主任的決定; (b) 作出該決定的原因;及 (c) 註冊的取消或暫時吊銷的生效日期。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分部 — 取消或暫時吊銷註冊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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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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