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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2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2條

第2條

除非註冊主任另有決定,否則儘管已有或將有根據第6部針對註冊主任或上訴委員會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根據第101或102條作出的取消或暫時吊銷仍生效。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分部 — 取消或暫時吊銷註冊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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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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