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如某人的註冊遭根據第101條取消(基於第101(1)(b)(i)條所述的理由除外)或遭根據第102條暫時吊銷,該人須於根據第103條獲註冊主任通知後的14日內 —— (a) 將就該項註冊向該人發出的註冊證書,交回註冊主任;及 (b) (如適用的話)將向該人發出的載有該項註冊的資料的註冊證,交回註冊主任。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1條
如某人的註冊遭根據第101條取消(基於第101(1)(b)(i)條所述的理由除外)或遭根據第102條暫時吊銷,該人須於根據第103條獲註冊主任通知後的14日內 —— (a) 將就該項註冊向該人發出的註冊證書,交回註冊主任;及 (b) (如適用的話)將向該人發出的載有該項註冊的資料的註冊證,交回註冊主任。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