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冊
第105條
(1) 為施行本條例,註冊主任須設立和備存以下名冊 —— (a) 根據第74條獲批予註冊的人或根據第75條獲註冊續期的人的名冊(升降機承辦商名冊); (b) 根據第86條獲批予註冊的人或根據第87條獲註冊續期的人的名冊(自動梯承辦商名冊); (c) 根據第78條獲批予註冊的人或根據第79條獲註冊續期的人的名冊(升降機工程師名冊); (d) 根據第90條獲批予註冊的人或根據第91條獲註冊續期的人的名冊(自動梯工程師名冊); (e) 根據第82條獲批予註冊的人或根據第83條獲註冊續期的人的名冊(升降機工程人員名冊); (f) 根據第94條獲批予註冊的人或根據第95條獲註冊續期的人的名冊(自動梯工程人員名冊)。 (2) 註冊主任可用其認為適當的任何形式,備存第(1)款所述的名冊,但名冊所載的資料須能以可閱讀形式重現。 (3) 根據第(1)款就任何人設立和備存的名冊,須就該名冊內每一人載有以下資料 —— (a) 其姓名或名稱; (b) 批予註冊時根據第98(1)條編配予該人的註冊編號; (c) 所批予的註冊或註冊續期的有效期(視情況需要而定); (d) (如屬升降機工程人員名冊或自動梯工程人員名冊)該人獲批予的註冊或註冊續期所關乎的升降機工程或自動梯工程的種類(視情況需要而定); (e) (如該項註冊根據第102(1)條被暫時吊銷)反映該項暫時吊銷(包括暫時吊銷的期間)一事的附註。 (4) 根據第(1)款備存的名冊,可載有署長認為適當的、關乎行政及實施本條例的任何其他資料或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