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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1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1條

第1條

為施行本條例,註冊主任須設立和備存以下名冊 —— (a) 根據第74條獲批予註冊的人或根據第75條獲註冊續期的人的名冊(升降機承辦商名冊); (b) 根據第86條獲批予註冊的人或根據第87條獲註冊續期的人的名冊(自動梯承辦商名冊); (c) 根據第78條獲批予註冊的人或根據第79條獲註冊續期的人的名冊(升降機工程師名冊); (d) 根據第90條獲批予註冊的人或根據第91條獲註冊續期的人的名冊(自動梯工程師名冊); (e) 根據第82條獲批予註冊的人或根據第83條獲註冊續期的人的名冊(升降機工程人員名冊); (f) 根據第94條獲批予註冊的人或根據第95條獲註冊續期的人的名冊(自動梯工程人員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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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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