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為施行本條例,註冊主任須設立和備存以下名冊 —— (a) 根據第74條獲批予註冊的人或根據第75條獲註冊續期的人的名冊(升降機承辦商名冊); (b) 根據第86條獲批予註冊的人或根據第87條獲註冊續期的人的名冊(自動梯承辦商名冊); (c) 根據第78條獲批予註冊的人或根據第79條獲註冊續期的人的名冊(升降機工程師名冊); (d) 根據第90條獲批予註冊的人或根據第91條獲註冊續期的人的名冊(自動梯工程師名冊); (e) 根據第82條獲批予註冊的人或根據第83條獲註冊續期的人的名冊(升降機工程人員名冊); (f) 根據第94條獲批予註冊的人或根據第95條獲註冊續期的人的名冊(自動梯工程人員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