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3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3條

第3條

根據第(1)款就任何人設立和備存的名冊,須就該名冊內每一人載有以下資料 —— (a) 其姓名或名稱; (b) 批予註冊時根據第98(1)條編配予該人的註冊編號; (c) 所批予的註冊或註冊續期的有效期(視情況需要而定); (d) (如屬升降機工程人員名冊或自動梯工程人員名冊)該人獲批予的註冊或註冊續期所關乎的升降機工程或自動梯工程的種類(視情況需要而定); (e) (如該項註冊根據第102(1)條被暫時吊銷)反映該項暫時吊銷(包括暫時吊銷的期間)一事的附註。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5分部 — 名冊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