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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1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1條

第1條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註冊人士如有以下情況,即屬犯違紀行為 —— (a) 在專業方面有失當或疏忽行為; (b) 被裁定犯本條例所訂罪行; (c) 以欺詐手段或失實陳述,而根據本條例獲得註冊或註冊續期; (d) 無合理辯解而沒有以證人身分或以紀律審裁委員會研訊對象身分,出席委員會的聆訊;或 (e) 在香港或外地被裁定犯任何其他罪行,而該罪行可能損及其所屬專業的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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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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