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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110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110條

紀律審裁委員會的設立、組成、會議及程序等

第110條

(1) 局長須在某投訴根據第109條轉呈局長的日期開始的21日內,設立紀律審裁委員會,以考慮有關投訴。 (2) 附表12就須按第(1)款規定設立的紀律審裁委員會而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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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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