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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1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1條

第1條

紀律審裁委員會如決定(原有決定 )根據第112(1)(b)條作出命令,可在有關日期後,命令在憲報或委員會指明的其他刊物,以委員會認為合適的方式,公布原有決定,如原有決定根據第6部遭上訴,則亦須公布聆訊有關上訴的當局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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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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