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展開上訴
第117條
(1) 擬根據第115條提出上訴的人,須藉向署長發出採用指明表格的上訴通知書而展開上訴。 (2) 上訴通知書須在以下限期內向署長發出 —— (a) 上訴人獲通知上訴所針對的決定或命令的日期翌日開始的30日;或 (b) 署長容許的較長限期。 (3) 上訴通知書須 —— (a) 列明上訴理由及所倚據的事實; (b) 附有上訴人擬倚據的每份文件的副本;及 (c) 載有上訴人擬在聆訊中傳召的每名證人的詳情。 (4) 署長如於某日接獲根據本條發出的上訴通知書,須在該日的翌日開始的14日內,將該通知書送交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