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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4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4條

第4條

署長如於某日接獲根據本條發出的上訴通知書,須在該日的翌日開始的14日內,將該通知書送交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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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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