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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5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5條

第5條

被控犯本條所訂罪行的人如證明在指稱的罪行發生時有以下情況,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 (a) 該人相信自己有合法權限將該資料披露或提供予其他人,並且無合理因由相信情況並非如此;及 (b) 該人並不知道亦無合理因由相信被披露或提供的資料是第(2)款提述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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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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