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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3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3條

第3條

獲根據本條發出的手令授權進入任何處所的執法人員 —— (a) 可在該手令指明的時間或(如該手令沒有指明時間)隨時進入該處所;及 (b) 為得以進入該處所,可使用在有關情況下屬合理的武力。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次分部 — 在有手令的情況下進入處所的權力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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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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