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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1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法院按經宣誓而作的告發,信納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的升降機或自動梯位於某處所,或有關的升降機或自動梯已在或正在某處所安裝,或有關的升降機工程或自動梯工程曾在或正在某處所進行,法院可發出手令,授權任何根據第119(1)(d)條獲授權的人進入該處所和行使該條賦予的權力。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次分部 — 在有手令的情況下進入處所的權力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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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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