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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2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2條

第2條

除非根據本條發出的手令另有指明,否則該手令一直有效,直至需要進入有關處所以達到的目的達到為止。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次分部 — 在有手令的情況下進入處所的權力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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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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