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及沒有遵從要求的罪行
第136條
(1) 任何人有以下情況,即屬犯罪 —— (a) 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129、131、132或135條提出的要求;或 (b) 故意妨礙任何人根據第129、130、131、132、133、134或135條行使權力。 (2) 任何人犯第(1)(a)款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 (3) 任何人犯第(1)(b)款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12個月。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136條
妨礙及沒有遵從要求的罪行
(1) 任何人有以下情況,即屬犯罪 —— (a) 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第129、131、132或135條提出的要求;或 (b) 故意妨礙任何人根據第129、130、131、132、133、134或135條行使權力。 (2) 任何人犯第(1)(a)款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 (3) 任何人犯第(1)(b)款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12個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