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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2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犯本條例所訂罪行的人是某合夥的合夥人,並已證明該罪行是在該合夥的任何其他合夥人或關涉該合夥的管理的任何其他人的同意或縱容下犯的,或是可歸因於該其他合夥人或其他人的疏忽或不作為的,則該其他合夥人或其他人亦犯該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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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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