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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4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4條

第4條

如某合夥的合夥人犯本條例所訂罪行,並已證明在犯該罪行時該合夥的任何其他合夥人或其他人關涉該合夥的管理,則須推定該罪行是在該其他合夥人或其他人的同意或縱容下犯的,或是可歸因於該其他合夥人或其他人的疏忽或不作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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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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