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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5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5條

第5條

憑藉第(3)或(4)款而被控犯本條例所訂罪行的人,在以下情況下即屬推翻該款所訂的推定 —— (a) 有足夠證據帶出以下的爭論點:該罪行並非在該人的同意或縱容下犯的,且並非可歸因於該人的疏忽或不作為的;及 (b) 控方沒有提出足以排除合理疑點的相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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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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