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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1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1條

第1條

署長可追討 —— (a) 署長根據第37或67條進行的工作或提供的服務的費用;及 (b) 根據第143條擬備圖則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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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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