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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4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4條

第4條

署長可用書面證明到期須付的費用及有法律責任支付該費用的人的姓名或名稱,並可在適當的情況下,規定各人如何分攤該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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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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