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其他人發出的《實務守則》等
第146條
(1) 署長如信納由或擬由其他人發出的《實務守則》或其任何部分,適合就關於升降機或自動梯的安全的任何事宜提供實務指引,而該等實務指引包括就升降機或自動梯的使用及操作提供的實務指引,以及向進行升降機工程或自動梯工程的人提供的實務指引,署長可批准該《實務守則》或其任何部分。 (2) 署長如根據第(1)款批准《實務守則》或其部分,須藉於憲報刊登的公告 —— (a) 指出經如此批准的守則或部分; (b) 指明該守則或部分的生效日期;及 (c) 指明批准該守則或部分的目的。 (3) 署長可不時批准對或擬對根據第(1)款獲批准的《實務守則》的全部或其任何部分作出的任何修訂。 (4) 署長如根據第(3)款批准任何修訂或擬作出的修訂,須藉於憲報刊登的公告 —— (a) 指出經如此批准的修訂或擬作出的修訂;及 (b) 指明該項批准的生效日期。 (5) 署長可撤銷根據本條授予的批准。 (6) 署長如根據第(5)款撤銷批准,須藉於憲報刊登的公告 —— (a) 指出經如此撤銷的批准;及 (b) 指明該項批准不再有效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