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署長如根據第(1)款批准《實務守則》或其部分,須藉於憲報刊登的公告 —— (a) 指出經如此批准的守則或部分; (b) 指明該守則或部分的生效日期;及 (c) 指明批准該守則或部分的目的。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2條
署長如根據第(1)款批准《實務守則》或其部分,須藉於憲報刊登的公告 —— (a) 指出經如此批准的守則或部分; (b) 指明該守則或部分的生效日期;及 (c) 指明批准該守則或部分的目的。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