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2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2條

第2條

署長如根據第(1)款批准《實務守則》或其部分,須藉於憲報刊登的公告 —— (a) 指出經如此批准的守則或部分; (b) 指明該守則或部分的生效日期;及 (c) 指明批准該守則或部分的目的。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分部 — 一般性條文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