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148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148條

豁免條文

第148條

(1) 在符合第150條的規定下,署長可應申請 —— (a) 豁免任何升降機、自動梯或任何人,使其不受第2或3部中的任何條文或所有條文管限;或 (b) 豁免任何人或任何類別的人,使其無須遵從署長根據第30或60條作出的命令。 (2) 在符合第150條的規定下,署長可應申請,豁免任何在工業經營(建築工程除外)中使用的載貨升降機,使其不受本條例的所有條文管限。 (3) 除非根據第(1)款批予豁免符合安全方面的考慮,否則不得批予豁免。 (4) 除非署長認為有關的升降機宜符合《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中關於工業經營中使用的載貨升降機的條文,否則不得根據第(2)款批予豁免。 (5) 署長如決定拒絕申請,或拒絕根據本條批予豁免,須以書面述明決定的原因。 (6) 本條並不影響署長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41及46條具有的一般權力。 (7) 在本條中 —— 建築工程 (construction work)指《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第2(1)條所界定的建築工程。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分部 — 一般性條文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