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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2條

升降機及自動梯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符合第150條的規定下,署長可應申請,豁免任何在工業經營(建築工程除外)中使用的載貨升降機,使其不受本條例的所有條文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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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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